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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汽车保险典型案例分析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2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药费28 000元、黄某家属提出的死亡赔偿金15万元,共计268 600元。保险公司同意赔付两车损失和车上人员损失84 600元,其中对货车驾驶员张某赔付20 000元,对黄某家属不予赔偿。Р 由于索赔金额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协商未果,某市轮胎厂和黄某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庭。Р案例分析10-6Р2. 理赔焦点Р 某市轮胎厂认为货车已投保了三个座位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并及时足额缴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给予足额赔偿。黄某家属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导致黄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向轮胎厂提出赔偿要求,而轮胎厂只能向保险公司转嫁风险。Р3. 理赔结果Р 经过法庭调查和听取双方当事人辩护,参阅当时签订的保险单、相关保险条款,法院最后判定保险公司胜诉,保险公司赔偿货车及丰田轿车两车损失及双方车上人员损失共计84 600元,其中对货车驾驶员张某只赔付20 000元。黄某的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不予赔偿。其理由为:Р案例分析10-6Р①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车上人员和第三者有本质区别: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Р②法院认为,丰田车上的受伤人员为本案中货车的第三者,按保险合同应得到足额赔偿。而货车驾驶员张某是保险标的车上的司机,按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只能得到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20 000元,保险公司对此做出赔付,履行了保险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和欺诈行为。Р③偷盗者黄某不能被认定为车上人员,保险公司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已做出明示,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中第三分项注明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伤亡。黄某的情况应属违法搭乘,所以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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