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进行沿街房屋门面装修; (二) 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四) 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Р对下列行为,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地区监察队(或物业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 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 偷盗、收购、挪动、毁损窨井盖、路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三) 损坏、侵占道路的其他行为。Р在泸州商业步行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个人或法人,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步行街内的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地区监察队(或物业公司)处理,其中违反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按照国家工商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本款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 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 倒卖票证或者有价证券; (三) 随意散发印刷品、张贴广告。Р步行街内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未经批准不得设置铁栅栏、卷帘门及悬挑店招等附着物。对下列行为,由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 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 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凉衣服、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 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Р 地区内户外广告由规划部门统一审定,由泸州滕王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设置、统一招标、统一管理。Р 泸州商业步行街的景观灯光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步行街的景观灯光设施、楼宇内部临窗的灯光设施,应当在规定的夜间照明时间内开放。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楼宇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灯光设施的完好和正常开放。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管理公司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