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年7月23日上午,益林某小学教师卞某在益北二组222号民房内组织有偿补课,现场有19名学生;2016年7月30日下午,吴滩某小学教师吴某在其吴滩社区的家中组织有偿补课,现场有11名学生;2016年7月30日下午,芦蒲某小学教师高某在阜城镇东方华庭4号楼103室参与有偿补课,现场有13名学生;2016年8月1日上午,县城某职校教师陈某在绿洲半岛9号楼108室的家中组织有偿补课,现场有11名学生;2016年9月8日晚,公兴某小学教师陈某在公兴住处组织有偿补课,现场有6名学生;2016年9月12日晚,县城某小学教师张某在工人文化宫北边一民房内组织有偿补课,现场有23名学生;2016年9月19日晚,县城某初中教师孙某在其位于馥桂园小区的家中为学生授课,现场有13名学生;2016年9月20日晚,县城某小学教师刘某在清华家园(汶通路)对面“众望家教班”参与有偿补课,现场有17名学生;2016年10月23日下午3时许,益林某初中教师王某在益林镇海陵东路二巷44号的民房中为学生补课,现场有43名益林初中学生;2016年10月27日晚,陈集某小学教师沈某在该校北边居民小区的一套间房内组织学生补课,现场有15名学生。以上参与有偿补课人员,县局都严格给予没收违规所得、罚款5000元、三年内不得晋升职称和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奖励性绩效工资为零、县城学校调至农村、镇区中心学校调至村小或教学点等处理,Р“包保”的管理干部也同时被问责。Р八、因驾驶致人死亡案例Р县城某初中教师张某,于2012年1月驾驶轿车在小区倒车时,与行人沈某发生相撞,致沈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阜宁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因犯罪情节轻微,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成飞作出不起诉决定。2016年8月,县局决定给予张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