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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文化对农民法律意识的影响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以社会中形成的家庭为中心。有时候人们面对法律与血缘关系的矛盾时,血缘往往是顾全的关系,这可能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秩序的和谐。⑥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说:“大多中国人在运用法律之前,一般都得考察好对方是个什么身份地位,这从一定意义上说明社会地位的高低,然后在拿出衡量的尺度,采取相应的对策。”其中最关键的一条就是置家庭亲属关系于其他社会关系之上,可以对同胞亲友予以无限的宽容和庇护。有时,宗族伦理在生活中有了更深刻的作用,它主要体现在一些家族的祖训和规则中,这些都对农民对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了限制。由于他们长期聚族而居农村,只能是听从于当地的族长,在长期闭塞的环境中,把家看成是国的缩小,忠是孝的延伸,所以当地的族长就可以根据家族规程Р(而不是国家的法律)来对违法的子孙进行处罚。长期以来,广大的农民们就会从一定意义上认为这种族规,大于国家的法令。族规的制约对于整个家族的联系也将日益密切。使得家族意识慢慢地弱化了村民们的权利意识。(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Р Р 注释Р ①孙洪坤:“沉默权的代价”,《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第34~36页。Р ②叶常林,李瑞华:“公共权力监督模式的历史研究”,《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第46~47页。孔令举:“政治和谐需要科学的制度安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讨会文章选编》,2007年,第61~62页。Р ③邹萍:《论市场经济下的中国政府农业经济职能》,福州:福建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69~71页。Р ④张桂英:《中国共产党农民利益问题政策研究》,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9~50页。Р ⑤王银凤:《转型期中国农民利益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Р,2005年,第76~77页。Р ⑥沈金华:《走向新的社会集约和博弈》,福州:福建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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