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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63KB

文档介绍
2002年度用于该项目的联邦预算为1.8亿英镑,此后 2002-2003、2003-2004、2004-2005年度该项预算拨款分别为4.5亿、5.3亿和 8.9亿英镑,2005-2006年度则达到11.58亿英镑,约为Р2001-2002年度财政拨款的6.5倍。Р 英国是以政府承担为主的幼儿教育投资模式,幼儿教育费用主要是由政府承担,家长免费或者只根据其收入水平承担很少的一部分。英国政府的财政主要是社会保障服务的提供者,如托幼机构、社区,而不是幼儿家庭。幼儿教育财政经费基本上用于幼儿进入托幼机构以后的生活和学习开支,儿童家庭得到的财政援助很少。并且英国主要用于扩大幼儿的入学机会和抗贫困,为育龄妇女参加工作提供便利条件。Р(三)关注弱势幼儿群体"保障教育公平Р1.以政策法规为导向,促进学前弱势群体的保育和教育Р 英国政府通过开展教育项目和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改善学前弱势儿童群体的保育和教育状况。英国1944年颁布的《巴特勒教育法》规定:“地方教育当局须为学生提供医疗、牛奶、午餐和其他点心,向贫困儿童提供衣着,必要时可为儿童提供膳宿, 为缺陷儿童提供特殊教育”等。1970年缺陷儿童教育法要求所有弱智儿童均能享受学校教育。1976年教育法还规定,只要无害于缺陷儿童本人及其同学,缺陷儿童随时可入普通学校学习。 1978年沃诺克报告认为,应该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建议残疾儿童与正常儿童一起受教育;残疾儿童家长应成为残疾儿童教育的合作者等。儿童保育和发展基金为低收入的困难家庭支付保育费用, 并逐步达到为其提供有质量的保育服务的目的。还有“良好开端”项目、“幼儿保育税案”、绿皮书《每个孩子都重要:为了孩子的变化》和2004年《儿童法》等,都针对学前弱势儿童群体在保育和教育方面提供补偿性的政策和法律支持,强调每个孩子都不能被忽视,逐步缩小弱势儿童与其他儿童的差距。Р2.为残障儿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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