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际应用, 目的就是为儿童早期教育教学提供参考建议, 特别是为促进“提前开始”项目所要求的年龄和发展适宜性提供建设性意见。[11] 美国国会. 入学准备法. http://thomas.loc.gov, 2007 年 1 月浏览Р4.法律明确学前教育科研人员的职权利与科研竞争机制。Р在美国组成学前教育科研机构的“专家”人员对其职责和任务也给予了法律上约束和保障,通过明确其行为规范作为保证团队成分的纯正的保障,也确保了学前教育科学引领的权威性,从而保障了学前教育的正常发展的力量。法律从科研人员的聘用、职责和竞争机制三个方面详细的规范了科研人员的行为。在人员的聘用方面:《教育科学改革法》(2002)中明确规定: 教育科学研究院(The Institute of Education Sciences)“院长由美国总统参考国会意见亲自任命”。[12] 美国国会. 教育科学改革法. , 2007 年 1 月浏览.Р 《教育研究的发展、传播与促进法》(1994) 则从科研人员数量和质量两方面明确了教育科研的人员保障。该法第 931条第 3 款规定: 教育科研机构“要保证有充足的科研人员”, 且要组成“一支高素质的科研队伍”“以完成本机构的科研任务”。[13] 美国国会. 教育研究的发展、传播与促进法. , 2007 年 2 月浏览.Р 《教育科学改革法》还特别对研究院院长及科研人员的资质条件、任期、责任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例如, 研究院院长的职责包括:确保在进行研究、开发、评估与统计分析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与标准; 促进本研究机构与美国联邦政府和教育部所属的其他科研机构之间的教育科研合作; 建立必要的对本研究机构科研活动科学性与技术性的业内评价程序; 确保本研究机构科研活动的客观性、中立性和非意识态性, 且不受政治派别、种族偏见、文化偏见、性别偏见或地域偏见的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