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Р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Р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Р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Р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Р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Р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况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Р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Р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Р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Р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Р(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Р(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Р(三)财产清册。Р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Р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Р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Р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Р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Р(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Р(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