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Р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Р【本条适用于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由境外人士担任的基金会。】Р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Р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Р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Р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Р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Р(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Р(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Р(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Р············。Р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Р(一) ;Р(二) ;Р(三) ;Р············。Р【理事长的其他职权和秘书长的职权从以下选项中确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不能重叠,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Р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Р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Р3、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Р4、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Р5、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Р6、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Р7、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Р8、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辞退;Р9、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