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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保部门绿色信贷监管探讨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如,在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的严重损害,根据原来处罚的办法最多罚100万元。新环保法实施后,启动按日计罚,每天罚900多万元,且“按日计罚”的最大处罚期限为30天。环保部门给企业处以高额罚款给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以沉重的打击。Р (三)建立激励机制。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这样使环保部门员工更有动机地去监管企业,走出舒适圈,把本职工作做好,提高绿色信贷实施的监管工作效率。激励的根本目标是满足员工的需要,而员工的需求各异,要想获得最大效用,就要满足员工最迫切的需要。可以从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两方面入手,鼓励和引导员工忠于职守。比如,提高员工福利待遇,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发放奖金或者进行表彰。同时,也要建立职工惩罚机制,加强对环保部门职工的管理力度。对不去监管企业的职工进行处罚,比如罚款,这样可以间接地督促环保部门做好企业监管工作。Р 总之,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经济发展方式,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而绿色信贷作为实现环境保护的金融手段,需要银行、企业和环保部门三者的密切配合。作为监管机构的环保部门,要做好监督企业环境行为的工作,为银行提供真实、全面、及时的企业环境信息,同时在供给侧改革下,需要从制度供给入手,增加监管绿色信贷有效实施的制度供给,促进我国绿色信贷更好地发展。Р 主要参考文献: Р [1]夏嘉?].绿色信贷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 Р [2]李晔.论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构建[D].中国海洋大学,2012. Р [3]樊静怡.中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 Р [4]段凯莉.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研究[D].浙江农林大学,2014. Р [5]龚洋.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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