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的目标、对象、基本假设等,而对转借和借鉴其他学科的技术方法应当如何运用于环境会计实践的操作性问题则缺乏具体的研究。此外,有关环境会计制度规则方面的研究也显得比较薄弱,使得环境会计的实践没有规范可循,阻碍了环境会计的开展。(二)我国在绿色会计方面的相关制度建立还不完善自1979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已颁布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法律10余部,行政法规30余部,国家环境标准360多项,地方法规600多项,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20余项。然而在针对绿色会计信息披露的有关专业标准方面,特别是涉及绿色会计的会计准则方面,一直滞后于我国的现实需要。由于没有绿色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的强制性要求,大多数企业不会为减轻生态环境的破坏而自觉增加支出,即使增加了相关环保支出,大多数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仍不乐意主动向社会揭示这方面的信息而怕损害企业的环保形象。同时我国的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时表现出的执法不严使原有效的法律变得无力。而且我国对破坏环境的企业的惩罚显得过轻,企业牺牲环境得到的收益可以大大地弥补企业受到的处罚,这也是破坏环境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三)绿色会计的管理相对滞后现行绿色会计管理体制的制约,影响工作独立性。我国实行的是行政型的审计监督模式,主要可归纳为:在国务院设审计署由国务院总理领导,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审计机关在业务上对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在行政上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实行双重领导;审计结果由本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由地方任免。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各级审计机关的人权、财权主要掌握在同级政府手中,这就使得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即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对政府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审计。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审计机关工作的独立性得不到保证,往往在本级政府的压力下不能真实地出具审计意见,难以发挥绩效审计的监督作用亟需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