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从两方面提出完善意见。Р 第一,要以法律规制手段弥补市场的不足,法本身必须切实可行。即便法存在难以消除的自身缺陷,我们也应当致力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就立法空白和法律滞后问题,可以结合本国特色,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市场经济开始发展晚于很多资本主义国家,它们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是我们要警惕和注意的一大重点,应当在立法时予以考虑。就法律僵硬性问题,我们应该发挥成文法的优势,注重归纳总结形成明文。可以通过颁布司法解释等形式对不同情形予以实践指导。Р 第二,对于监管问题,应从内外两方面入手。首先,内部需要加强工会对订立合同的监管。工会的成立宗旨是维护广大员工的权益,但是现行法律中赋予工会可与单位抗衡的权利明显不足,施加给工会对员工保护的强行义务明显不足。两者双重作用就导致在实践中常见的工会不作为现象。其次,外部需要加强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完善劳动行政部门监管内容和方式的法律条款,使其强制性和法定性的效用充分发挥。尤其对于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保障,避免监管行为产生的行政纠纷,同时也增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违法成本,对违法者起警示作用。Р 六、结语Р 通过立法对订立劳动合同的活动进行管制具有重要意义。由立法机关积极完善立法,借助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以外部倾向性保护调整劳动关系内部不平衡问题,督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自觉订立劳动合同,可以均衡劳资双方势力,兼顾效率和公平,克服外部性,对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Р 参考文献: Р [1]林嘉编.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Р [2]舒国滢.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Р [3]徐雷、屈沙、杜素珍.劳动合同、工会身份与劳动者权益保障――基于CGSS2013数据的验证.财经论丛.2017(1). Р [4]王立明.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的法律识别.中国劳动.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