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校外活动等服务项目;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免费服务如办证、存包等。Р第八条专项资金按照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Р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拨付。各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下达我县后,县财政会同县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至县文广新局账户。县本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资金由县文广新局直接划拨至相关单位; Р第十条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Р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和按照市场化运作举办展览取得的展览收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统一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Р第十二条县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使用免费开放专项资金,接受审计、财政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文化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专项资金落实、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Р第十三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今后确定项目、安排经费和改进管理的依据。当年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次年其专项资金不予安排;当年绩效考核为优秀的单位,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励。各单位在举办大型文化活动时需填写“XX—年—(乡)镇、馆文化活动登记表”,为资料收集、考核提供评审详实依据。Р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Р第十五条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Р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市文化旅游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