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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整理笔记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30 |  大小:130KB

文档介绍
与行为。环境违法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特点。Р⑶主观方面:在追究行为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必须要以行为人主观具有故意和过失为要件,而在追究民事责任时,则不要求具备故意和过失,只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则应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Р⑷客观方面:多数情况下,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就是违法行为,但某些情况下不是。Р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Р无过错责任:因环境污染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和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它是追究环境民事责任的普遍原则,原因在于:Р⑴绝大多数环境污染都不是出于污染者的故意和过失,且危害范围广泛,所以应首先保护环境和受害人的权益。Р⑵污染企业的盈利,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污染环境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基础上的,由加害企业的收益中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才符合公平原则。Р免责条件:①不可抗力、②因受害人自身引起、③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Р民事责任的三种形式:Р⑴防止性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Р⑵补偿性方式:返还财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Р⑶处罚性方式:支付违约金。Р三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Р⑴起诉资格放宽:任何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都有权提起诉讼。(特别法,海洋资源遭侵害时,可以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提起诉讼。)Р⑵举证责任的转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Р⑶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不能确定污染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采用人为“推定”原则。Р⑷诉讼诉讼时效为3年。Р四环境行政诉讼分类:Р环境行政诉讼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认为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⑴司法审查之诉:行政行为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显失公平而要求法院进行审查的诉讼。Р⑵请求履行职责之诉:指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法定职责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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