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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自考复习资料 章节重点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34 |  大小:265KB

文档介绍
市长、区长(县长)直到基层企业的厂长,在任期内的环境目标和管理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定期检查、考核和奖惩办法。Р 《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Р ⑶采取污染限期治理的措施。Р 确定限期治理项目要考虑的条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对区域环境整治作出总体规划;首先选择危害严重、群众反应强烈、位于敏感地区的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要选择治理资金落实和治理技术成熟的项目。Р 6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曾考过P109)Р 国外学者为了给公众参与环境与资源管理找到理论依据,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公共委托”论和公民“环境权”的理论。Р 环境公共财产论内容P109Р 这个理论认为:空气、水、阳光等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是人类的“共享资源”,是全人类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任意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Р 环境的公共委托理论内容P109Р 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环境公共财产,共有委托国家来管理。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是受共有人的委托行使管理权的,因而不能滥用委托权。Р 以公共财产论、公共委托论为根据,又有人提出了公民享有“环境权”的理论。1970年3月,在东京召开的一次关于公害问题的国际座谈会上,一位美国环境法教授提出了环境权理论。Р 公民环境权(名词或选择)Р 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应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受法律的保护。Р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也规定了类似的原则。宣言提出的26条原则的第一项是:人类有权在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良好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Р 民主原则的贯彻○P110Р ⑴公民的环境权Р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但在《宪法》、《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中,体现了维护人民良好生活环境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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