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配制申请后,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试剂、标准溶液配制完成,并通 1Р 知岗位人员及时领取。Р 3.3.3 对于剧毒、剧爆、强酸强碱等危险化学品,标准溶液岗位人员在使用或发放时,必须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并做好记录。同时,危险化学品严禁外借,确需外借时,应进行逐级审批。Р 3.3.4 各检验岗位要按正确的要求使用和保管好本岗位的药品、试剂和标准溶液,做到标签清晰不脱落,药品避光保存。Р 3.4 回收与处理Р 3.4.1 所有试剂、标准溶液应尽量做到在有效期内用完,防止超期现象。如发现超期情况,标准溶液岗位与使用岗位应共同找出原因,防止再次发生超期情况。Р 3.4.2 对于在有效期内未用完的试剂或标准溶液,岗位人员应根据剩余量确定处理方式,剩余量较多时,可通过重新标定后继续使用,较少时,可选择回收处理或者进行无害排放。Р 3.4.3 对于因药品本身或试验方法改变等原因造成的化学试剂、药品、标准滴定溶液的过期现象,属于是原购进试剂或无法稀释到达标排放要求的自配溶液、试剂的,则先集中存放于一安全避光房间,然后请安监部或药品厂家协助回收处理;能稀释到达标排放要求的自配溶液(包括已产生物理或化学变化的标准滴定溶液)、试剂,则通过高倍稀释的办法,进行无害排放。Р 4 检查与考核Р 4.1. 检查方式Р 4.1.1 以上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车间主任每月检查一次。Р 4.1.2 车间主任可通过现场询问、查看记录等形式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并详细记录检查出的问题、所在岗位、时间等内容。Р 4.1.3 对于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配制、标定的准确性,车间主任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组织技术员或抽检人员复标重复性。Р 4.2 考核标准Р 4.2.1 对于检查出的不符合制度要求的问题,每项扣1分,罚款100元。Р 4.2.2 复标重复性时,如果其结果超出误差范围,则按照扣2分,罚款200元处理。Р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