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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文件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人员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由参保人员档案托管部门、所在乡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或法定继承人申报办理。Р2、申报材料:参保人员档案、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如养老保险手册、个人账户对账单、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等)、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等。Р3、办理程序:申报单位将所需材料初审后向经办机构申报,经办机构审核继承条件、确认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打印《在职职工死亡一次性支付表》(附件1),将资金拨付申报单位。Р二、关于多地缴费人员处理Р参保人员存在两地或两地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申报单位应向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和鲁政办发[2010]50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再按照本通知办理相关支付手续。参保人员存在重复缴费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清退处理,重复缴费部分不得重复计算缴费年限。各级经办机构对疑似重复领取死亡待遇的,可互相发送《职工参保信息协查函》(附件3)进行核查。Р三、关于补发拨付Р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经办机构已经办理过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且符合92号文件规定需将相关待遇纳入统筹的,由申报单位填报《企业养老保险在职职工死亡一次性支付补发审批表》(附件2),经办机构审核后将相关资金一次性拨付申报单位。申报单位要及时将相关待遇支付参保人员法定继承人,并严格按照92号文规定,不得重复享受待遇。Р本通知有关表格,各市经办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Р附件:1、《参保人员在职死亡一次性支付表》Р附件:2、《参保人员在职死亡一次性支付补发审批表》Р附件3、《职工参保信息协查函》Р Р山东省社会保险事局Р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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