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制单位转制时选择辞去公职的人员,本人须提交辞去公职申请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单位须按规定填写《省属事改企单位辞去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和辞职补助金核准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准予辞职的人员,由原单位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金,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不满一周年的,不予发给。转制单位辞职人员按在职人员的办法计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并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单位将辞职人员个人档案、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交省职业介绍机构,待再就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省职业介绍机构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辞职人员职业年金有关问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八、关于费用支出问题事业单位转制中处理人事劳动关系和衔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及转制前已离退休(退养)人员转制后生活待遇、医疗待遇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单位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主管部门难以解决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会同省审计厅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为特困转制单位的,辞去公职人员一次性辞职补助金、编制内在职职工养老保险—10—一次性补贴、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统筹项目内生活待遇所需资金、转制前已经离退休(退养)人员住房补贴和物业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调剂解决。本意见仅适用于按照鲁发〔2004〕15号、鲁厅字〔2005〕41号、鲁发〔2011〕16号和鲁办发〔2014〕31号文件规定实施转制的省属单位和人员。本意见自2015年10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0日。原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2009〕29号)同时废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15年10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5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