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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手足口病监测方案(2014年版)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口病标本采集及检测技术方案)。Р (四)暴发疫情监测Р 手足口病暴发的定义和疫情报告参照《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Р 每起暴发疫情至少采集5例病例的标本进行肠道病毒核酸检测。采集标本时,优先采集粪便,如无粪便,应采集肛拭子和咽拭子,同时填写“手足口病病例标本登记送检表”(附表2),随同标本36小时内一同送至市级疾控中心进Р 6Р 行肠道病毒核酸检测。市级疾控中心接到标本后,应于4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酸检测,并将附表2的标本信息和病原学检测结果(附表3)反馈至县(区)级疾控中心。Р 暴发疫情结案后48小时内,县(区)级疾控中心应将《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的附表“手足口病暴发疫情调查主要信息登记表”录入至“手足口病监测信息系统”。Р (五)病毒分离和基因分型监测Р 主要由省级疾控中心和国家疾控中心脊灰实验室负责完成此部分工作。Р 1.病毒分离: 由省级疾控中心实验室负责,每省每年至少分离毒株180株,参考以下原则:Р ①每年每个地市至少从手足口病轻症患者标本中分离到EV71、CV-A16和其他肠道病毒各3-5株;如果核酸检测结果发现其他肠道病毒占50%以上,应相应增加其他肠道病毒的分离数量,EV71和CV-A16的分离数可相应减少;Р ②每年至少从本省重症病例中分离到30株病毒;Р ③每起暴发疫情至少分离到1株病毒。Р 病毒分离工作应注意时效性,避免集中突击开展工作。病毒分离应在核酸检测阳性后的28天内完成病毒分离,将病毒分离结果于病毒分离完成后7个工作日录入到“手足口病监测信息系统”。Р 省级疾控中心分离到非EV71和CA-16肠道病毒,应于分离到病毒后的28日内,将毒株送至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进行血清型别鉴定。病毒所收到标本后的56个工作日内血清型鉴定结果给省里;有条件的省可自行开展血清型鉴定。Р 2.基因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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