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公司章程(含党组织)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56KB

文档介绍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的财务报告送交各股东。Р第二十七条股东提取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再提取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Р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Р第十一章公司的经营期限、解散原因与清算办法Р第二十九条经营期限: 。时间从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Р第三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Р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Р (2)股东会决议解散;Р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Р(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Р(5)被人民法院依法规定予以解散。Р第三十一条清算办法:公司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由全体股东组成。Р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Р(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Р(2)通知、公告债权人;Р(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Р(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Р(5)清理债权、债务;Р(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Р(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Р第三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Р (1)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