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第五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 应当向省辖市、直管县安全监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 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第六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四)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复制件); (五)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七)《河南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点规划意见书》; (八)《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第六条省辖市、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即时出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出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七条省辖市、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 应当指派 2名(含) 以上工作人员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