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会议审议通过。Р本公司的担保行为遵从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Р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Р股东大会会议必须由代表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时方可召开。Р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Р(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Р(二)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Р(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占比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Р(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Р(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Р(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Р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Р第四十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Р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Р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Р 第四十二条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会议的议题和相关文件资料随书面会议通知一并附送。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Р 第四十三条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Р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Р (一)代理人的姓名;Р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Р (三)分别对审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指示;Р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