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人,无需付出全部货款,减少了资金占用,降低了经营风险Р对出口商而言,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只要提供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收取货款就有了保证,能有效规避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能规避进口国限制进口或限制外汇转移带来的风险,因为在实行贸易外汇官制的国家,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必须经贸易,外汇管制机构批准,出口商只要在信用证下出口,其装货和收款不受进口国进口管制的影响,自然就能规避上述风险。Р(2)信用证的资金融通作用。Р1)进口商申请开证,只交部分押金或少量押金,从而减少了资金占用;Р2)对开证行来说,代进口商开立信用证贷出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不必提供资金且有相应的开证手续费收入;Р3)对出口商而言,收到信用证后,可向出口地银行申请打包贷款,提交装运单据后,亦可作出口押汇,可以得到银行地资金融通,加速资金周转,有利业务进1步拓展;Р4)对出口的银行来说,凭信用证或单据向出口商融通资金,既能收取利息,又可获得各项服务费用。Р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进出口双方都将面临1定的风险。出口商如果过分倚赖进口商的信用,则将造成货物出口后款项难以收回的局面;进口商如果付款后才获得出口商的货物,将可能造成得到的货物与合同或实际所需不符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信用证方式可以较好地解决买卖双方彼此间可能出现的难题,促进贸易的发展。信用证结算方式虽然解决了国际贸易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而且又融通资金作用和保护作用,但只能说是1种较完善的结算方式,并不能完全排除买卖双方的所有风险。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单据业务。银行只要求根据与信用证在表面上相符就对卖方付款,而对单据的真伪,货物与合同及单据是否相符概不负责。这样。在客观上使出口商容易以假单据进行欺诈。而按照《UCP500》第105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规定的或附加的1般特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