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银行内部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给信用证业务带来纠纷的事情时有发生。Р现在金融诈骗活动在我国十分猖獗,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实,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分子的手段并不高明,他们的阴谋活动之所以能够得逞,主要是有关经办人员乃至有些银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经验不足,警惕性不高。操作性风险是我国银行业现在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Р2.1.5 系统建设和信息传递方面的风险Р随着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全球化的趋势,银行机构越来越庞大,它们的产品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银行业务对以计算机为代表的IT技术的高度依赖,银行业务系统的科技开发、管理、应用与业务发展不同步,产生了系统建设方面的风险隐患,使得一些“操作”上的失误,可能带来很大的甚至是极其严重的后果。具体表现在科技开发滞后、系统应用不规范和系统运行维护不到位。Р2.2 中国银行作为通知行存在的风险Р通知行是向出口商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多由开证行在出口地的联行或代理行担任。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的某银行交给受益人,而不是由开证人或开证行直接交付,接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的银行即为通知行。收到信用证的银行若选择通知信用证,应负责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此外不承担责任与义务,若拒绝通知信用证,应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12]。Р3 中国银行信用证业务风险成因探析Р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开证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而既然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付款保证,则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便捷的保障作用。但是银行信用必尽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