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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与技术服务型企业的纳税筹划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27 |  大小:175KB

文档介绍
业务分离出来,分化成两个或两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一般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Р2)、混合销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一 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1]Р3)、兼营行为《细则》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2]Р【企业目前情况】Р企业技术收入500万元,销售及加工业务收入1500万元(含混营业务中技术服务收入200万元),企业当期累积可以抵扣进项税165万元,销项税255万元。Р缴纳增值税额255-165=90万,税负6%Р营业税=500*5%=25万元Р城建及教育费附加=(90+25)*10%=11.5万元Р纳税额合计=126.5万元Р【筹划后的情况】РS企业采取存续分立的方式分立为A、B企业。将加工收入1500万中混营业务分解为与A公司签订加工合同1300万元,与B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200万元。将原技术服务收入500万元转为B公司的收入;РA企业缴纳增值税=(1300*17%)-165=56万元Р城建及教育费附加=56*10%=5.6万元Р纳税额合计=61.6万元。РB企业缴纳营业税=(500+200)*5%=35万元Р城建及教育费附加=35*10%=3.5万Р纳税额合计=38.5万元Р筹划后A、B企业共缴税=61.6+38.5=100.1万元Р【筹划结果】Р流转税前后差额=126.5-100.1=26.4万元Р2、利用企业分立,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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