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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ppt  |  页数:61 |  大小:27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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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无法用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无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而且即使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还存在资金的时间价值问题。为此该公司可以在设立分支机构之初选择分公司形式,这样分支机构第1年和第2年的亏损可以冲减总机构的利润,总机构可以分别少纳37.5万元(150×25%)和17.5万元(70×25%)的所得税。等到第6年该分支机构用盈利弥补完亏损要缴税时,可以根据企业管理的需要将其转为子公司,这样还可以享受关于新办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Р例:广州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该公司要在深圳设立一家分支机构,深圳适用的所得税率为15%。假设分支机构的年度计税利润为200万元。Р纳税分析:如果采用分公司形式,则要将其利润200万元汇总到总公司一并缴纳所得税,则分公司这部分利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00×25%=50万元。?如果采用子公司形式,则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00×15%=30万元Р由此可见,采用分公司形式比采用子公司形式多纳税20万元。当然,如果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税率高于总机构的税率,则应该采用分公司的形式,此时通过汇总纳税,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Р结论: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作如下筹划Р(1)预计分支机构的盈亏状况进行筹划。?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因与总公司合并纳税,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所得税。而子公司如果发生亏损,则不享受这种税收待遇,其亏损额只能用以后5个年度的利润弥补,且5年内无论盈亏,都按照实际弥补期限计算。为此,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首先预测分支机构的盈亏状况,根据预测结果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如果预计分支机构在开始运营的一段时间内会发生亏损,而且在短期内无法扭转这一局面,不能享受5年内弥补亏损的税收政策,此时企业应设立分公司;如果预计分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可能会扭亏为盈,则企业可以将分公司再转为子公司,这样还可以享受有关新办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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