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以前适用的政策会随时改变,这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敏感度,随时关注最新出台的政策标准,以备未来适用,也随时调整过去的某些筹划方案,以免遭到处罚。(2)企业税收优惠具有合法性。税收筹划其实是一种与“法”共舞的艺术,游离于税法规定的边缘性操作。我国税法不够完善,立法技术不高,内容模糊甚至冲突,而基层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给税收筹划带来了许多不确定因素,所以筹划者需要谨慎小心,拿出走钢丝的平衡与智慧,掌握好筹划边界和力度。(3)企业不存在严重税收优惠依赖。享用国家大力税收补贴弥补亏损而产生的盈利,只是一种假象,企业并不真正具备盈利能力,而是依附于国家财政的菟丝子。这样的质量不过硬的企业不能被允许上市进行圈钱。所以想要IPO的企业也要加强自身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走出财政保护伞的舒适地带,摆脱补贴的路径依赖。2.2不同持股方式的影响2.2.1自然人直接持股(1)个人直接持股分红后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会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时间越短,应纳税所得额越高。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所以该持股方式会影响上市后的转让。自然人股东在上市之后选择抛出套利,也是一件需要耐心等待的事,存在操作上的种种限制和不便。自然人直接持股也不利于企业进行资本运作。进行并购重组时,交易双方无法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不能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待遇[9]。2.2.2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1)合伙企业在税收上被视为“透明实体”,直接针对股东纳税,因此本质上与直接持股并无实质差异。但是,借助于合伙企业可以实现将个人的纳税地点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变为合伙企业所在地的目的,进而享受合伙企业所在地存在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