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各(子)分公司根据实际对外租赁时,实行押金制度,可按周转材料原值的30-50%左右收取。Р第九章周转材料报废、处置Р第三十一条周转材料报废处置应按职责权限成立鉴定小组,由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监察、财务、技术、物资等相关部门成员共同组成。Р 第三十二条 A、B类周转材料,由子(分)公司成立鉴定小组组织鉴定,并将鉴定处置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Р 第三十三条 C、D类周转材料,由项目经理部成立鉴定小组,将鉴定处置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Р 第三十四条周转材料报废处置应采取竞价方式,报废处置后所得现金残值收入必须上缴财务部门冲减工程成本,处置后的周转材料帐面净值应全部列入工程成本,上级物资管理部门有权对擅自处置周转材料的行为进行制止和通报,并按照奖罚规定进行处理。Р第十章奖罚Р第三十五条对周转材料购置、验收、使用、摊销、租赁、调配、处置、报废等环节违反本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各单位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Р第三十六条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购置周转材料,对主要责任人分别处于5000-10000元罚款。Р第三十七条对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不善造成周转材料丢失、毁损的项目,处以周转材料毁损价值5-10%进行的罚款,项目经理、物资部长、周转材料管理人员分别按5:3:2的比例承担罚金。Р第三十八条对私自报废、违规处置周转材料的项目,处以周转材料原值1-5%的罚款,项目经理、物资部长、周转材料管理人员分别按5:3:2的比例承担罚金。Р第三十九条各子(分)公司应把项目周转材料的管理纳入项目经理年薪制考核中,促进周转材料管理的制度化、程序化,根据周转材料的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奖先罚后。Р第十一章附则Р第四十条各(子)分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周转材料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周转材料的管理。Р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项目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