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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中美保护个人隐私的对比研究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费者报告信息的机构,这些信息涉及消费者的信誉度、信用历史、信贷能力、个性以及对一个消费者信用或保险资格进行评估的总体声望。Р 5.《控制滥发色情与营销邮件法案》(15U.S.C.§§7701-7713,18 U.S.C.§1037)和《电话消费者保护法》(47 U.S.C.§227 et seq.)分别管理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的收集和使用。Р 6.《电子通讯隐私法案》(18 U.S.C.§2510)和《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案(18 U.S.C.§1030)分别管理电信监听和计算机篡改的行为。Р 除此之外,美国还有其他的一些法律和原则,对隐私信息的定义也因法律和规则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隐私信息是“可以联系或区别一个人的信息”,同样,对“敏感信息”的定义也因行业和法律的不同而不同。一般而言,敏感信息包括个人健康数据、金融数据、信用能力、13岁以下儿童的网络信息,以及可用于身份盗窃或诈骗的信息。例如,美国国家数据安全泄密通知以及国家数据安全法律普遍包括姓名、政府身份号码、金融账户或支付卡号,在一些州,健康保险、医疗数据和生物识别数据,以及网络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等。Р 四、中美隐私保护的对比分析Р 中美都没有一部综合性的个人隐私保护法,但美国已经建立起一整套的法律体系,而中国在隐私立法上显得非常薄弱。中美在法规数量和细则以及立法理念上都有较大差别。Р (一)法律法规的数量相差悬殊Р 从法律法规的数量上讲,美国有20多部特殊或较为特殊的隐私数据行业法规,以及50个州与地区各自制定的数以百计的隐私数据法规,多种多样、数量巨大的隐私相关法律相互重叠、吻合或抵触,组合成一个法律体系;中国原则上只有一部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他7个相关部门的行政法规约为7部。其中,2013年2月开始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被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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