疵导致损害。如抱错婴儿。?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4、非法行医。例如:电话、私自外出、非注册地点出诊。损害: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所有权、财产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适用于合法注册机构、人员。未注册、跨科目、跨专业职业不是本条规定的,其判定责任时不能依据本法律。多数情况下会以非法执业认定,如此就涉及刑法,就不仅仅是赔偿可以解决的。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无过错责任只考虑损害结果,不考虑对错。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不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雇员。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告知形式高度注意义务应当:详尽告知风险并征得同意,进行恰当、合理治疗。(合理与否应以现有医学水平及相关法律、法规、诊疗常规为标准)。患者对手术的同意及对手术后果的接受应当建立在对手术风险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否则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同意。医生不只需要告知医疗风险,还必须告知医疗替代方案,比如,患者家属不同意剖宫产,并写明“责任自负”,但医生还要说明“不剖的风险、不剖的替代方案等”,同时告知多个替代方案及其风险,并取得患方签字,这实行起来有很大的难度。有待相关法律、诊疗规程进一步完善。某年6月患者就诊,诊断为“左眼复发性结膜囊肿(术后复发)”,行左眼脂肪瘤切除术。7月出院,感觉到左眼上睑下垂,不能睁眼。左上睑下垂系左上睑提肌损伤所致。鉴定:诊断和治疗原则无不当,左眼上睑下垂属术后并发症。经查:术前未明确将术后可能产生上睑提肌断裂的并发症告知患者。未明示术后风险,致使患者丧失选择手术与否的机会,并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