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镇属企业发生10万元以上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由财政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按财务制度等规定予以核实,查清责任。对核实清楚的资产损失,企业可区别以下情况处理:生产经营的损失计入本期损益;建设期间的损失计入工程成本或开办费用。Р第五章财务考核与评价Р 第二十五条镇属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能力为核心,内容包括财务效益、资产营运、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四个方面,具体指标和方法,由财政分局会同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分别制定。Р 第二十六条镇属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分为外部考评与内部考评。Р第二十七条企业内部考评由企业组织进行,主要检查、分析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考核各预算执行单位的经营业绩,并作为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依据。Р 第二十八条镇属企业外部考评于企业年终决算后由财政分局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年初制定的经营考核指标进行,以此确定企业年度经营绩效,并向镇人民政府(或财经领导小组)提交财务考核与评价报告,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奖惩及任免的参考。对已实行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可根据考评结果对经营者实行奖惩、分成等激励政策;对已批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可以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年薪的基本依据。Р 第二十九条镇属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以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Р第六章法律责任Р 第三十条财政分局有权对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Р 第三十一条镇属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财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者没收非法所得、通报批评:Р (一)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的;Р (二)企业违反规定,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