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清算收益。第四章财务监督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转发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关于《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近专户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现将省安监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2007]5号)和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关于确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的通知》(冀安监管政法[2007]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应当按规定在每月10日前,上报前一个月份风险抵押金存储情况,每年2月15日前,将全年风险抵押金存储情况汇总分别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二、各县(市、区)安监局、财政局要由专人负责管理风险抵押金存储,实行专款专用,做到应收尽收。如发现有违规现象,进行严肃处理。三、相关文件准确及时转发给有关企业,负责向企业解释、说明及传达文件精神。四、已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5月10日前办理银行开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