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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社区公共配套物业建设和管理规定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61KB

文档介绍
,不得用于与规定用途无关的活动,不得私自将物业转借、出租他人使用。Р第二十五条各物业使用单位是社区公配物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委托管理的社区公配物业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健全社区公配物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巡查整改,确保社区公配物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Р第二十六条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公配物业的水、电、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公用事业费,原则上按不高于所在物业区域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厂房、商业用房项目配建的社区公配物业的水、电、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公用事业费参照所在楼盘其他同类物业收费标准执行,具体由物业使用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公用事业运营单位协商。Р第二十七条社区公配物业是所在物业区域的一部分,物业使用单位应接受所在物业区域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遵守公共管理规约,并履行相关义务。Р第二十八条社区公配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根据物业的不同类型和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市场主导、兼顾公益的原则确定:Р对垃圾转运站、公厕、环卫工人休息室等非经营性的社区公配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免收物业管理服务费。Р出租经营的社区公配物业,按实际用途参照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同类型住宅、商业(办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执行。Р其它用于公共服务的社区公配物业,按所在物业管理区域普通住宅的最低物业服务费标准执行,具体由使用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Р第二十九条非公共服务功能的社区公配物业或无法按公共服务功能使用的社区公配物业,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或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委托的单位出租经营。Р第三十条社区公配物业收支管理、维修保养、物业处置、监管职责的相关规定,按照《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Р第五章附则Р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解释。Р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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