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第七条已按经批准的规划要求实施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相应接收单位不得放弃接收。如因不符合使用要求等原因确实不再需要该物业的,应报区政府批准并经同意后,由区政府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另行调配使用,并依法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Р第八条居住小区教育配套设施用房的移交按照《关于加强白云区教育配套设施移交政府工作方案》执行。Р第九条居住小区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用房的移交参考《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移交指引的通知》(穗卫妇社〔2011〕2号)执行。Р第十条对已实际使用,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原接收单位应尽快与规划、国土、建设、城管、小区开发单位等联系,取得有关资料,按有关规定到国土房管部门补办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按规定应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如开发企业不按有关要求配合接收单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的,接收单位可按照《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穗国房字第〔2013〕424号)第八条规定,取得有关资料,单方申请办理产权登记。Р第十一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相关单位管理使用后,无故闲置时间超过12个月,区政府有权收回并重新调配使用。Р第十二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接收使用及建册管理等应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对执行力强、成效显著的,给予表扬奖励,推荐评优评先;对执行不力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Р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如与市政府有关规定和文件冲突,以市政府有关规定和文件为准。由市政府建设的保障房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可同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其它项目可参照此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应移交但逾期未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本办法施行后,可按本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Р附件: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及管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