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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BF―2009―0208)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款支付给承包人在22.4款中指定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并索要收款凭证。Р 18、由于发包人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施工投入不足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Р 19、争议:Р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Р 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Р ②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Р ③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Р ④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Р 20、合同解除:Р 20.1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20.2发包人与建设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本合同。Р 20.3发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Р 20.4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Р - 11 - 11Р 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竣工工期时,发包人可以书面告知承包人并限期要求其完全、恰当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逾期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Р 20.5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因工程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Р 20.6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并办理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撤离现场。承包人未及时退场,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Р 20.7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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