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水平的事项。当季一次性加5分。以监管部门每季度下发的考核评比文件或其他检查通报等为依据。Р(四)减分事项和标准包括:Р1. 未及时准确向监管部门报送报表数据或统计信息。当季一次性减4分。Р2. 不配合监管部门工作,缺席国债会议,未及时报备或者更新报备材料。当季一次性减3分。Р3. 出现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捆绑”销售,利用国债揽储等现象的。当季一次性减5分。Р4.未按照监管部门和总行要求及时转发国债发行文件,做好公示、宣传、销售,及告知投资者国债销售信息等相关工作的。当季一次性减4分。Р5.出现预约优先销售、单笔销售超过500万元、未按规定使用发售凭证等违规现象的。当季一次性减5分。Р6.未按照规定宣传,未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咨询和辅助销售,未准备或摆放相关宣传资料的。当季一次性减4分。Р7.未按照规定处理假券,未按规定办理质押、挂失等业务的。当季一次性减5分。Р8. 未按照监管部门和总行规定开展国债业务培训的。当季一次性减Р3分。Р9.常年国债兑付点未按照规定挂牌的。当季一次性减5分。Р10.其他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一致认定不利于国债发行兑付工作开展的事项。当季一次性减5分。Р(以上事项以监管部门每季度下发的考核评比文件或其他检查通报、批评等,及总行检查、通报方式发现的情况等为依据。具体内容详见《徽商银行储蓄国债工作组织情况考核表》)Р第十条总行在考核结束后及时向全行公布综合排名结果。Р按年进行评优表彰,授予全年国债业务考核综合排名居前5名且未发生影响国债信誉违规事件的分行“储蓄国债承销先进分行”;授予本年度较上年度综合排名升幅较大的前3名且未发生影响国债信誉违规事件的承销团成员“储蓄国债承销进步分行”。对于年度考核中发生违规事件或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总行将在内控考核中予以扣分。Р附则Р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徽商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Р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