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保险法》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换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愈两年的除外。Р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只对年龄未如实告知的行为适用不可抗辩条款,还没有关于健康的未如实告知行为的具体处理措施。我国保险实务中,也没有看到哪个保单中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但在我国特别行政区法典中却有相关规定,如《澳门特别行政区商法典》第1041条第2项规定:“保险人因投保方违反订约前告知义务而生的合同解除权,仅得于订立合同起1年内或合同中所定之更短期限内行使。”中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第2款亦做了类似规定:“因违反告知义务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于契约订立经过2年后不得再提出作为解除合同的抗辩事由。”Р综上所述,目前,在法律上确立不可抗辩条款的地位,并不是我国某个或某几个寿险公司客观上需要这个条款,而是有了这个条款的限制能够使我国整个寿险业市场更稳健发展,更适应国际保险惯例,提高我国保险人竞争能力,迎接外资保险人挑战。Р3、选题研究内容: Р不可抗辩条款的起源和含义Р我国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价值Р(一)保护受益人之利益Р(二)维护交易安全Р(三)防止保险人滥用权利Р(四)减少保险诉讼Р(五)避免产生过多的失效保单Р我国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弊端方面Р (一)适用范围Р (二)时间不明确Р(三)对于例外的适用规定不明确Р对于完善我国“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设计的建议Р(一)明确不可抗辩规则适用的条件Р(二)明确不可抗辩规则适用的期间Р(三)制定补充条款加以明确Р结语Р4、本选题研究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和要解决的关键问题Р一、研究方法:Р(一)综合分析法Р(二)文献研究法Р(三)比较分析法Р(四)实证分析法Р二、要解决的关键问题:Р(一)分析不可抗辩条款的利与弊Р(二)如何完善我国不可抗辩条款制度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