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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x  |  页数:59 |  大小:67KB

文档介绍
Р 3. 强制性披露Р 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政府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要求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接受方披露该等信息不受本协议的约束,条件是接受方应即时通知披露方该等保密信息被要求披露。Р 4. 保密信息的所有权Р 披露方保留对其所披露的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利和利益,除披露方书面同意外,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未向接受方明示或者暗示授予任何与保密信息有关的任何专有权或所有权。Р 5. 陈述与保证Р 披露方不对保密信息是否适于特定目的进行陈述和保证,也不对应用上述保密信息是否会导致侵犯第三方权利或利益进行任何的陈述和保证;同时,披露方亦无义务主动向接受方提供额外信息以及对保密信息进行更新。Р 6. 文件退还Р 接受方应在业务往来终止后的十五个日历日内,向披露方退还其全部保密信息及其全部副本(不论其是否是在计算机磁盘、光盘读取器、光盘、硬盘或软件中或纸张载体上存储、保存或记录的);若接受方退还上述保密信息及其全部副本为不可行,则接受方应将其销毁, 或者从计算机或其他电子系统中删除。Р 7. 违约责任Р 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规定的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除应当立即停止违约行为之外,还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其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丧失商业机会的损失、丧失相关权利的损失、调查违约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Р 8.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Р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双方为实现本业务往来之目的而进行的讨论与谈判的过程中,本协议应持续有效。Р 9. 其他约定Р 非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Р 若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定已告失效或无法执行,此Р 条款应视为在仅需符合该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定的限度内进行修改或删除,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应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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