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顶格处罚): 1 、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已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2 、生产、销售的假药是用于赈灾,或者治疗突发性传染病的。三、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10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1 、检出的不合格项目为性状、可见异物、崩解时限、溶出度、有关物质、 PH值、溶液的颜色等项目, 且不合格项目对人体用药安全未造成危害的; 2 、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所生产、销售的劣药不会对药品的药效和安全性产生影响的; 3 、药品成分的含量低于标示量百分之十以内的; 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使用的劣药为中药饮片(医疗用毒性中药除外),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的罚款, 生产企业( 含医疗机构制剂) 的停产停业整顿(从重处罚): 1 、检出不合格项目有三项以上(含三项)的; 2 、检出的不合格项目为严重影响药品疗效和安全性的无菌、热原、异常毒性项目的; 3 、药品成分的含量低于标示量百分之十以上的; 4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按劣药论处的六项情形中, 同时具有两项以上, 或属上述六项任何一项且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或有上述一项不符合规定, 经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