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试行)的通知(闽食药监稽【2017】2号)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44 |  大小:808KB

文档介绍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0.5~1.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6.5倍罚款РBР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Р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85~3.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8.5倍罚款РCР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Р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65~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РSPAQ-25Р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Р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РAР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Р处600元以下罚款РBР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Р处600~1400元罚款РCР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Р处1400元~2000元罚款РSPAQ-26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Р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РAР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Р处0.5~1.85万元罚款РBР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Р处1.85~3.65万元罚款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