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并报下达核查处置任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特殊情况的核查处置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注册地与生产地不一致的,由生产地所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查处置工作, 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二) 食品生产经营者因关、停、并、转、迁等原因无法按期进行核查处置的, 负责核查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分类进行处置, 并将处置结果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对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 第三方平台所在地负责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 要监督平台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 10 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入网经营者查证义务的, 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进行处罚。入网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核查处置工作需要向第三方平台调取入网经营者相关信息, 对不能及时提供相关入网者真实信息的, 可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对第三方平台进行行政处罚的, 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章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核查处置第二十六条省局收到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检验报告后, 视风险程度, 采取通报、组织专家研判、发布预警、组织专项整治或综合治理等措施,消除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第二十七条省局应根据风险及研判情况, 要求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风险监测发现问题进行处置, 必要时可下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产品信息通报,明确处置要求。问题样品涉嫌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存在非法添加或涉及其他较高风险的, 核查处置工作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的 24 小时内启动。问题样品涉及食品经营环节和使用单位的, 相关经营者应采取停止销售、下架待处理、召回等措施, 经研判确实存在风险的,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