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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学习园地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90KB

文档介绍
全信息,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六)增设惩罚性赔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 为一千元。但是,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七) 确立首负责任制: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 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该实现首负责任制, 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责任确定后如果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经营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非生产经营主体的连带责任: (一)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二)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三)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或者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未履行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向食药监部门报告义务的,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四)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 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五)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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