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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章程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49KB

文档介绍
条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第十四条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十五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五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十六条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 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 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 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七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清算期间, 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六章章程修改第十九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第二十条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 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 201 6年5月6 日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 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 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章): 2016 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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