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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及处罚条例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私自佩发自救器的,给予收发员50元的罚款,并罚款机电队队长30元。Р2、入井人员未配带自救器者,按“三违”处理,并责令升井。Р3、发现收发员发放不合格自救器的,一台次罚50元。Р4、不按期校验的一台次罚通风队50元,未填写移交单或提取单的一次罚通风队队长及机电队队长各200元。Р5、自救器不上架者的、乱摆乱放的,给予收发员50元的罚款;未做到橱号、自救器号、台帐一致的,给予机电队队长200元罚款;发放室内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的给予收发员50元的罚款;对于报废的自救器未按要求处理给予机电队队长200元的罚款。Р6、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发放自救器,按违章罚款100元。Р7、领取后的自救器,未随身携带、乱丢乱放、碰撞和当坐垫的、表面不清洁的,罚款50元;私自打开自救器、自救器外观变形、气密性不好的、封条开启等属于造成自救器报废的,罚款200元。损坏标签、橡胶护套罚款100元Р8、人员升井后,未及时将自救器送交灯房,一次不交者罚款50元;由收发员三班进行审查,经收发员检查自救器,发现人为损坏或丢失的一次性罚款Р200元,未经管理单位同意携带非本人自救器的人员视为本人自救器丢失。Р9、非固定专人使用的自救器,发现损坏,要及时查出责任人,上报生产部,生产部按规定给予处罚,否则每台罚机电队200元。未及时建帐更换的,每台罚机电队50元。无故丢失、更换或损坏自救器,找不出责任者,每台罚机电队200元。Р10、发放室卫生清理不合格的,给予收发员50元的罚款。Р11、不按要求建立和记录各种台账处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罚款。Р12、本规定中其他监督管理人员对自救器使用管理监督不到位的根据情节给予50~100元罚款。Р13机电队、通风队在管理中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人员所进行的处罚由生产技术部给予落实。其他监督管理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人员所进行的处罚自行落实。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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