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倍作为赔偿金。Р4.7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Р4.8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单方增资的形式稀释或部分稀释乙方实际所持的股权比例。Р第五条标的股权的转让Р5.1 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标的股权。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并提供股权受让方的相关资料。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Р5.2 若标的股权的受让方为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或其他内部职工股股东的,则标的股权在转让之后仍由乙方代受让方持有。甲方应保证受让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在受让方与乙方按本协议内容重新签订《代持股协议》后,本协议自动终止。Р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Р5.3 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Р第六条保密Р6.1 未经对方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Р第七条协议的生效与解除Р7.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Р7.2 各方一致确认,除发生3.4条规定的事由外,各方均无权解除本合同。Р7.3 当法律法规明确甲方可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且该等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Р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将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股权恢复至甲方名下。Р第八条争议解决Р8.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Р第九条协议生效及份数Р9.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Р9.2 本协议一式份,各方各执一份。Р委托方: 受托方:Р授权代理人:Р签署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