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5日三、《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五、我的理解依证监会的复函,员工持股会不能成为股东,工会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工会可以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股东,间接承认工会可以成为非上市公司股东。依《工会法》,工会可以是社会团体法人,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工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实践中,现存许多公司的股东就是某某公司的工会。我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有查到过一些公司的股东是几个国有企业的工会。可能出资不属于“经营”行为,只是投资行为;再参看多氟多IPO前的工会持股清理情况,是将“该等出资对外转让,转让款按照原始出资额退还出资职工”。按此表述,出资职工非但没有营利,反而承担了人民币贬值的损失。不过工会有没有营利多氟多IPO律师工作报告并未作出说明。(如果有必要,我会在看完补充法律意见书后进行补充)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但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不过该执行意见已于2006年6月23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更值得一提的是,我没有找到其他有关社会团体法人出资或者成为股东的直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