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期限多持续到矿山开采结束,之后复垦土地。对于实践中这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无论是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矿业权证,还是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均不对矿业权人土地使用状况进行合法性的实质审查,各方相安无事。但土地所有权人或承包经营权利人一旦与矿业权人发生纠纷,法院一般难以认定该土地使用的合法性。 2012 年,我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中国中盛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中国法律顾问,该公司的子公司山东兴盛矿业拥有铁矿矿山,但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使之规范化是一个问题。律师首先从对主体的定性入手。我国法律规定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例外情况包括兴办乡镇企业,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 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鉴于兴盛矿业地处农村,利用农村资源,以农村劳动力为主,其实际控制人属于农村居民,律师认为兴盛矿业属于乡镇企业。兴盛矿业因此与当地村委会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对价。经县政府批准,从县国土资源局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使用权类型为租赁,因此取得较长年份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用于建设办公设施及采矿生产设施。除此之外,兴盛矿业还取得部分土地的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权。途径是通过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协议》, 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这些协议的签订均通过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县国土资源局授予临时土地使用许可, 授权期限为两年。而且,通过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该临时土地使用权或可延期超过两年。国土资源部于 2005 年批准了广西平果铝土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将采矿用地中可复垦的耕地、其他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改为以“征用采矿临时用地”的方式供地,采矿后复垦还地, []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性质 3 。后又在多地进行改革试点。这些改革举措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但尚未形成制度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