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 10)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的,应当召开。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不召集并主持的, 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其中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三条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