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个人借款和预付款管理办法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14KB

文档介绍
第九条直接支付给外单位的劳务费、咨询费、广告费、材料费、货款等一律不能以个人借款的形式支付,须由财务统一对外转帐支付。第三章预付款管理第十条需要预付款的情况,应附经中心负责人审批的“预付款申请担保书”,同时需附能足够证明该预付款项合理、合法的合同性资料。第十一条款项预付后,经办人必须在 2 个月内取发票冲帐。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取得发票的,从经办人及中心负责人工资中扣除。第四章处罚管理第十二条财务管理中心应定期清查个人借款及预付款, 每月就清查结果向各中心及单位发出“个人借款及预付款明细表”。各中心信息员应把“个人借款及预付款明细表”通知到各经办人确认。经办人应及时按规定归还借款及冲销预付款,如有异议,应及时反馈到财务管理中心,无反馈的视同默认。第十三条由于特殊原因造成个人借款或发票不能按期归还, 经办人应于到期前以书面方式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 经所在中心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报财务管理中心备案。第十四条对于未经批准而超期还款( 或返还发票报账) 的经办人, 财务管理中心将对经办人进行通报处罚: 1、个人借款延迟报账处罚: 欠款金额× 0.5% × 到期日至通报日间隔的天数, 最低处罚额不低于 10元/ 天; 2、预付款延迟报账处罚: 预付款金额 0.2% × 到期日至通报日间隔的天数, 最低处罚额不低于 10元/ 天。第十五条负责审核借款、预付款的财务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视情节严重罚款 50— 200 元/ 次。第4页共4页第十六条各中心及单位负责人对因自身过失导致的借款和预付款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未涉及事项,财务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事业部相关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自签发之日起严格执行。附件一:预付款申请担保书月份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发:事业部送:各单位呈:总经理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