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时; ——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产品质量的抽查时;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进行仲裁检验时; 项目指标要求水分, %≤ 65.0 食盐(以 NaCl 计), %≤ 4.0 蛋白质(以干基计), %≥ 14.0 食品添加剂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Q/62128345-3 ·1— 2003 注 4 ——产品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 5.3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在其所检验项目中,均符合本标准要求中规定指标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检验不合格时,可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若经复检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若经复检合格, 则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 不得进行复检。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与标签 6.1.1 标志产品外包装标志应标明: 制造者厂名和厂址、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其他应符合 GB/T 6388 — 1986 及 GB/T 191 — 2008 的规定。 6.1.2 标签标签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 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 GB 7718 的规定。 6.2 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 1986 的规定。 6.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 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及易造成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6.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 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 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产品的贮存条件应按有关卫生管理规定执行。不同产品应按生产日期分批存放,库房应干燥、通风,离地应保持一定距离。 6.5 保质期保质期为 260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