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 10%收取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编制工程竣工图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 8%收取竣工图编制费。Р 1.15 建筑装饰设计中采用设计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Р 1.16 建筑装饰设计中的引进技术需要境内设计人配合设计的,或者需要按照境外设计程序和技术质量要求由境内设计人进行设计的,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设计工作量,参照本标准协商确定。Р 1.17 由境外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需要境内设计人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的,按照国际对等原则或者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协商确定审核确认费。Р 1.18 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份数,方案设计为 3 份,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分别为 8 份,施工图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施工图预算、竣工图分别为 8 份。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设计文件工本费。工程设计中需要购买标准设计图的,由发包人支付购图费。Р 1.19 本标准不包括本总则第 1.1 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收费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Р 2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Р 2.1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范围Р 适用于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包含:室内装修、室内装饰、建筑外观设计等相关内容。Р 2.2 建筑装饰工程各设计阶段工作量比例Р 2.3 建筑装饰工程复杂程度Р 2.4 建筑装饰设计的附加系数Р 3 建筑装饰设计收费基价Р_to8to_page_break_tag_Р 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面积收费的标准Р 1 总则Р 1.1 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